关于开展2024年校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认定及已建基地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1-19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及《云鼎4118网站(武汉)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附件1)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做好申报省级、国家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培育和准备工作,现开展2024年校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认定及已建基地评估检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为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和人力、物质资源优势,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联合培养基地由培养单位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依托单位)遵循“按需设立、权责明确、相对稳定、合作共赢”的原则协商建立,共同管理。

联合培养基地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培养项目基地、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等类型,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4个层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研究生培养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本次基地申报、认定及评估工作。各培养单位各专业学位类别应至少有一个在运行的校级及以上基地和若干个院级基地,联合培养基地数量与质量将作为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次申报不设限额,符合条件均可申报,要求没有仍在运行的校级及以上基地的培养单位必须至少申报或认定一个及以上新的校级基地。

二、基本条件

1. 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校级基地应面向多个培养单位,可接收2个及以上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2. 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

3. 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及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生活、学习、工作的基本条件;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

4. 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与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5. 基地依托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重视并安排人力、物力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并提供研究生完成实践必需的条件及指导;

6. 具有一定承载规模。校级基地需有能力承载每年10名及以上研究生参加实践;

7. 在建设周期内,联合培养基地应至少建设一门专业实践类课程,并开展一项合作课题研究,鼓励合作承担市(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合作项;

8. 合作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遴选成为校级基地时优先考虑:

(1)建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具有省级及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基地等研发平台;

(3)已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

(4)可长期为我校研究生提供优质就业岗位的单位。

三、申报、认定及评估程序

1. 校级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1)校级基地可由培养单位新基地申报或已有院级基地论证认定产生。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操作指南详见系统首页《研究生实践基地申报系统操作指南》。申请人完成系统提交后,将申请书(系统导出,双面打印)与支撑材料(装订1本)提交所在单位评审。

(2)鼓励各培养单位共建共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对基地进行培育和长期建设,为申报省级、国家级联合培养基地做好准备。同一基地涉及两个或以上培养单位时,应明确牵头负责单位,牵头负责单位应积极组织协调并进行申报。

2. 已建校级及以上基地的评估检查

(1)对原有已批准设立满3年的校级、省级基地进行评估检查(评估名单见附件2)。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操作指南详见系统首页《研究生实践基地评估系统操作指南》。项目负责人完成系统提交后,将评估报告书(系统导出,双面打印,完成“合作单位意见”栏签章)与支撑材料(装订1本)提交所在单位评估。

(2)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将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和国家级联合培养基地,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费资助和支持。对于接收研究生数量不稳定、现场技术指导力量薄弱、日常管理不到位、质量评估较差的基地,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基地资格。

3. 材料报送

各培养单位对申报、认定及评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审核流程,3月15前将《基地申报信息表》(系统导出)、申报及评估检查材料(签章版)报送至研究生院。

4. 汇报答辩

研究生院对申报、认定及评估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报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相关说明

联合培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校外导师聘任条件的,可聘为校外导师,发放聘书,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指导费。


研究生院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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